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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确保案件质量 河南采取个案协商"五步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9-08-14 16:59:00

          8月6日晚9点,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一名同志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

          “傍晚,案件室一名五十多岁的老同志来办公室对接案件,看着他手腕上戴着的腕带,诧异地问:‘你前几天还住着院,怎么来单位了?’话刚出口,就觉得自己的问题是多余的。准备回家,路过电梯口我们部门的一间办公室,虽然门关着,但我知道里面肯定有人,随手推开,果然,大家都在,阅卷的、写材料的,忙得不亦乐乎。走到楼下,抬头一看,九层楼的办公室灯火通明,我知道,我们一直践行着大厅墙上的十六个大字: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这是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承办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提高案件质量的一个缩影。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提高案件质量。今年以来,河南省纪委监委把加强沟通协商作为重要的工作方法,建立了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的个案协商“五步法”,通过不同层级的沟通协商,有力提升案件质量,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提出:从“背对背”到“面对面” 

          “您现在方便吗?我想和您沟通一下案件的情况。您看,是在我这还是去您那?”近日,案件审理室综合指导协调处处长王永初就某一案件与审查调查室的同志进行沟通。

          这种主动和案件承办部门沟通的情况,在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已较为普遍。“以前,案件审理部门习惯于‘书面审’,坐在办公桌前,埋首案卷间,对案件背景特点、活的情况了解不多,主动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的意识不强,因此就对全案情况的把握不够深入具体。”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沟通协商不畅,则会影响办案效果。一方面,案件审理部门提的意见容易脱离实际,补证建议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双方互不理解,案件承办部门不明白,为什么辛辛苦苦查的案件定不了,案件审理部门也很郁闷,明明事实证据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坚持认定。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的高质量上。保证查办案件的质量,仅靠案件承办部门一家是不够的,仅靠案件审理部门一家也是不够的,案件的高质量离不开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承办部门的有效沟通,需要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各部门共同努力。

          结合工作实践,河南省纪委监委探索出了个案协商“五步法”,即对审查审理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第一步,先由案件主办人之间沟通;第二步,由审查组和审理组组长之间沟通;第三步,仍有分歧的,由双方室主任沟通;第四步,仍然协商不下的,由审理室启动案件协商会,双方分管副书记、协管常委、室主任、审查组组长及主要成员、审理组成员参加,进行充分讨论;第五步,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提交由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主持的执纪办案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分管案件审理、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及协管常委,双方室主任及审理组成员、审查调查组组长参加,重点研究审查审理的分歧问题、沟通情况、处理建议及其他重要问题。

          通过逐步协商,层层沟通,实现了从“背对背”书面审到“ 面对面”掌握“ 活情况”的转变,将争议问题解决在纪委常委会之前,取得质量提升和效率提高的双重效果。

          目标:确保案件质量 

          今年春节前,审理室受理了节前最后一起留置案件,经过认真审核证据,认为其中一笔一百余万元的受贿数额不能认定。但一下子去掉一百多万,承办案件的同志不能接受。

          随后,审理人员一个证据一个证据地讲,一条理由一条理由地分析,从案件主办人之间的沟通,到审查组和审理组组长的沟通,再到室主任之间的沟通,最终达成该起事实不能认定的共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提出的意见与审理室意见一致。此后,查审双方没有再对该笔事实进行争论。

          提升案件质量是查审双方的共同责任。查审双方办理案件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共同致力于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铁案,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查审双方是互相补台的关系,因此需要经过充分有效的沟通协商,不断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10点多,河南省纪委监委九楼的一个会议室依然讨论热烈,会议室内坐着案件室的同志、审理室的同志,还有来自法院、检察院的同志,这里正在召开一场专家咨询论证会。

          专家论证的这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承办部门分歧点比较多,双方认识差距比较大。查审双方对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是正常现象,于是,查审双方决定借助“外力”,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当天的咨询会从下午2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多。会后,查审双方结合专家意见,再次进行沟通,最终,就争议焦点达成一致意见,推动了案件的顺利进展。

          在河南省纪委监委,通过有效沟通达成共识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改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纪,违反工作纪律改为违反政治纪律等。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河南省纪委监委共移送司法机关26起案件,都得到认可和肯定。其中,案件审理部门能够把好“出口”关,顺畅、高效的沟通协商机制功不可没。

          核心严格依规依纪依法 

          查审人员作为监督执纪执法的“专业人士”,沟通时能不能让对方信服,能不能取得好的效果,还得靠专业说话。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能力,熟练掌握各项规定,精准理解党纪法规,为精准、有效沟通奠定坚实基础。

          准确认定亲属间贿赂犯罪,是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去年,审理室在同一时间收到两个部门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都涉及哥哥收弟弟钱的情况,怎么认定其行为性质成为重要课题。

          “我们没有简单搞‘一刀切’、简单地得出都构成犯罪或者都不构成犯罪的结论,而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前做了以下工作。”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首先,捋清两起案件各自的证据情况,还原两起案件各自的事实,其次,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检系统的专家解读、理论观点等,同时,收集、研究大量的涉及亲属间贿赂犯罪的案例。

          经过前期的认真准备,在和承办部门沟通时,审理室从哥哥和弟弟之间的关系密切程度、之前有无经济往来、往来的次数、往来财物价值的对等性、财物与请托、谋利行为发生的时间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专业地具体地分析。最终,根据两个案件各自的事实和证据,一个定性为受贿,一个认为不构成受贿。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审理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对最新公布或下发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办案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

          专业离不开学习。在审理工作中,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坚持学思践悟,近两年在有关专业报刊和杂志发表文章10余篇,被称为机关“学习型队伍”。16名同志中有3名博士、9名硕士,14人有公诉、批捕、审判等工作经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功底为沟通协商注入了专业的底色和底气。

          工作中,关于案件定性处理的沟通也卓有成效,有涉嫌犯罪改为不构成犯罪的,有涉嫌犯罪改为构成违纪的,有此违纪改彼违纪的,有处理档次轻重互改的,标准就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

          方法:全方位多领域沟通 

          “宋某作为副市长,通过向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副市长打招呼为行贿人谋利,这属于斡旋受贿,必须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才构罪啊,咱这个案件中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证据不是很充分,建议你们从三个方面进行补证……”这是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提前介入案件时的一个场景。

          此后,根据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通过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案件进展顺利,宋某在法院开庭时也供认不讳,他的辩护律师也没有就案件事实和定性提出异议,案件处理效果良好。

          从审理室提前介入案件到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审理要经历不同阶段,因此,沟通协商也要贯穿审理工作的始终。哪个阶段有问题,就在哪个阶段及时沟通,尽量做到不把问题带到下一个环节,做到根据案件情况随时沟通。

          实践中,事实证据的沟通较为普遍。去年年底,案件审理室审理的一起贪污案件,正是通过有效沟通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的生动事例。

          案卷显示,被调查人贪污了瓷器等工艺品,审理室认为,仅依据个别证人证言及在案的部分书证不足以证明瓷器等工艺品的价值,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委托鉴定。承办部门则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加之瓷器等工艺品多达750余件,留置期限有限,一开始存在抵触情绪。经过不同层级的多次沟通,案件承办部门接受了审理部门的意见,经鉴定,瓷器价值一千余万元,查明了贪污数额。

          审理室履行监督制约审核把关的职责,从事实证据到定性处理,从程序手续到涉案款物,都是审理的职责所系,都是沟通内容所在。

          要求:实事求是,同心同向 

          案件审理室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要重纪法、重证据,也要重事实,尊重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成果。沟通协商时,既要做到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也要充分听取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

          “对沟通要有正确认识,要树立实事求是、同心同向的理念,增加沟通协商的本领,让沟通朝着双方取得共识迈进,做到善于沟通。”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说。

          要求承办部门补充证据时,要准确把握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对违纪案件,坚持证据标准不降低,既要防止对违纪问题取证“差不多就行了”的思想观念,也不能机械对照刑事审判关于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不计成本,搞过度取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

          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沟通什么问题,抓关键抓重点,不吹毛求疵。比如,不对案件承办部门提出脱离实际、难以操作、过于苛刻的要求,避免过度取证;对于不补证也不影响事实认定和定性量纪的证据,充分考虑办案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限规定,可以不要求进一步核查;对笔误、语句不顺、页码错误等瑕疵问题,仅在审理审查主办人之间沟通,不再书面提出。通过集中精力对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问题进行沟通,努力营造沟通协商的融洽氛围,共同致力于实现办案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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