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出台《关于奖励实名检举控告的实施办法(试行)》,鼓励群众实名举报,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
《办法》明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和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予奖励。同时明确通过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移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和以单位、组织名义提供的检举控告等三种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通过明确奖励范围标准,增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出台奖励办法,既是对上级要求的贯彻落实,也是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落到实处的具体表现,有利于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形成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积极导向。”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实名举报的办理程序,规定指出奖励的审批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厅领导审核批准;对有特别重大突出贡献有功人员的奖励,报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出台奖励办法,是我省在加强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提高实名举报率方面所做的探索。”云南省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对经初步核实属于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予以优先处理,向社会传递提倡实名举报、依规有效举报的积极信号。
此外,为消除举报人担心被打击报复等后顾之忧,《办法》对奖励工作提出了纪律规定,要求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实名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表扬,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身份,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