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省属企业、中央驻滇企业:
现将《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抓好政策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抓好政策落实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相关要求,深入抓好政策细化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调整。
二、压实责任,务实开展各项工作
(一)足额提取费用。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二类行业(企业),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单列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适度提高了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标准,单列并细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新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规定。各行业(企业)要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按照适用范围和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二)严格规范支出。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职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的奖励等支出内容纳入使用范围,并在煤炭生产企业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智能化升级支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推广应用支出,在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增加了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防治设施设备、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在交通运输企业增加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各行业(企业)要认真对照本行业(企业)安全费用使用支出范围,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将“三同时”建设项目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做到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
(三)完善管理机制。修订后的《办法》简化了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将企业安全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各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统计制度,督促各相关企业注册登录云南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https://220.163.82.253:9443),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及时录入风险隐患双控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指导、监督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并对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切实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增强监管实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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