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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机关党委(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22-03-02 14:37:00             【字体:大    中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委(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才队伍,不断促进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翻译(初级)、二级翻译(中级)、一级翻译(副高级)和译审(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翻译专业人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具有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热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高一级职称规定年限内的年度综合考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三级翻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具备中专学历(含高中、职高、技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二级翻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研究生班结业证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申报一级翻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备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非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申报译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三级翻译评审条件:

        (一)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的基础知识和能力,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完成一般性笔译或口译工作。口译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笔译应能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文笔译工作者,完成的笔译任务累计8万字以上。

        2.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口译工作者,承担县(市、区)级以上司法、文化、旅游、新闻宣传等活动的口译任务累计50小时以上。

        3.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广播影视及舞台剧译制工作者,翻译、撰写或译播、译配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播影视节目稿件、台本或舞台剧剧本字数累计8万字以上。

        4.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创作者,公开发表或出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作品累计3万字以上。

        5.主要从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整理、翻译工作者,整理、翻译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古籍资料累计8万字以上。

        6.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成果累计5万字(县以下人员3万字)以上。

        第十条 二级翻译评审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具备较为系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知识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翻译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具有一定难度的本专业笔译或口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二)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1至6项中的1项以上和7至9项中的1项以上,县以下人员7至9项不作硬性要求:

        1.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文笔译工作者,完成的笔译任务累计20万字以上。

        2.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口译工作者,承担司法、文化、旅游、新闻宣传等县(市、区)级以上活动的口译任务累计100小时以上。

        3.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广播影视及舞台剧译制工作者,翻译、撰写或译播、译配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播影视节目稿件、台本或舞台剧剧本字数累计20万字以上。

        4.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创作者,公开发表或出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作品累计8万字以上。

        5.主要从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整理、翻译工作者,整理、翻译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古籍资料累计20万字以上。

        6.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成果累计15万字(县以下人员10万字)以上。

        7.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在州(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8.参与(排名前3)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州(市)级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

        9.参与(排名前3)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县(市、区)级本专业课题项目2项以上。

        第十一条 一级翻译评审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具备系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理论和较为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了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业界的新动态、新发展;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承担重要场合的口译或者译文定稿工作,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实践或理论有所研究,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业绩突出,并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二)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成果累计40万字(县以下人员30万字)以上,其中独译或独着15万字(县以下人员10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1至5项中的1项以上和6至8项中的1项以上:

        1.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文笔译工作者,完成的笔译任务累计50万字以上。

        2.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口译工作者,承担司法、文化、旅游、新闻宣传等县(市、区)级以上活动的口译任务累计160小时以上(含40小时或5场州(市)级以上活动或重要场合)。

        3.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广播影视及舞台剧译制工作者,翻译、撰写或译播、译配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播影视节目稿件、台本或舞台剧剧本字数累计50万字以上。

        4.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创作者,公开发表或出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作品累计25万字以上。

        5.主要从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整理、翻译工作者,整理、翻译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资料累计50万字以上。

        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报告1篇以上。

        7.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或州(市)级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8.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州(市)级本专业课题项目2项以上。

        第十二条 译审评审条件:

        (一)具有很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具备全面系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理论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熟悉翻译业界的新动态、新发展;能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高级别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功底深厚,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翻译成果显着,并能够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二)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成果累计60万字(县以下人员40万字)以上,其中独译或独着35万字(县以下人员20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1至5项中的1项以上和6至8中的1项以上:

        1.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文笔译工作者,完成的笔译任务累计70万字以上。

        2.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口译工作者,承担司法、文化、旅游、新闻宣传等县(市、区)级以上活动的口译任务累计200小时以上(含40小时或5场省(部)级以上活动或重要谈判)。

        3.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广播影视及舞台剧译制工作者,翻译、撰写或译播、译配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播影视节目稿件、台本或舞台剧剧本字数累计70万字以上。

        4.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创作者,公开发表或出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累计40万字以上。

        5.主要从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整理、翻译工作者,整理、翻译的民族民间文学、古籍资料累计70万字以上。

        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4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报告4篇以上。

        7.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8.主持完成国家级本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本专业课题项目2项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级翻译:

        1.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

        2.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用,转化为方针、政策或工作指导意见。

        3.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2项以上或州(市)级奖项一等奖2项以上。

        4.主持完成本专业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级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其他国家级课题项目、省(部)级重点课题项目1项以上,且验收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县以下人员,主持完成本专业的省级以上社科基金项目或其他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以上,且验收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

        5.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3篇(县以下人员2篇)以上。

        (二)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译审:

        1.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用,转化为方针、政策或工作指导意见。

        3.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或州(市)级奖项一等奖3项以上。

        4.主持完成本专业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级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其他国家级课题项目、省(部)级重点课题项目2项以上,且验收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县以下人员,主持完成本专业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级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其他国家级课题项目、省(部)级重点课题项目1项以上,且验收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

        5.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5篇(县以下人员3篇)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原民族语文翻译对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译审不变。

        第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文笔译工作,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口译工作,以及在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及舞台剧译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创作以及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整理、翻译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中开展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撰写、研究工作。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条件》中,“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的着作、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的少数民族语舞台剧、经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发行(播出、放映)的少数民族语广播、电影、电视剧等广播影视节目。

        (四)本《标准条件》中,“公开出版的着作”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出版发行的着作,凡未公开出版的论文汇编、调研报告、数据材料、培训教材、宣传图册、内部资料等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是指取得国内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均不属范围。“中文核心学术刊物”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着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以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的期刊。公开排演的少数民族语舞台剧中,属于营业性演出及募捐义演的,应通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

        (五)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业绩、成果数量,若无特殊说明,均指个人独立承担或完成的工作量。

        (六)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字数的均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字数或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字数。

        (七)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八)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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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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