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宗委(局)、教育体育局:
现将《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体育局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云南省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等对举办全省民族运动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条 云南省民族运动会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主办,州市人民政府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鼓励支持相关体育协会共同协办。
第三条 云南省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特色鲜明、务实节俭、安全有序”的办会原则。
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云南省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会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筹办工作廉洁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云南省民族运动会成立组织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参赛代表团人员共同组成。承办单位设立执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比赛项目应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主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是云南省民族运动会的权利拥有者,拥有与运动会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运动会的组织、利用、转播、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是以任何形式、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所有权利。
第八条 赛事组织管理。
(一)制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
(二)确定云南省比赛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提供比赛器材清单。
(四)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组织奖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及反兴奋剂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重点选调获得云南省少数民族体育裁判员资格证书的裁判员执裁,确定比赛项目裁判长、副裁判长及骨干裁判员。指导承办单位培训裁判员。
(七)确定比赛项目仲裁委员会成员。
(八)组织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工作,审定运动员参赛资格。
(九)组织比赛项目抽签工作。
(十)组织比赛场地、器材和相关设施设备验收工作。
(十一)审定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
(十二)审定裁判员、仲裁服装方案。
(十三)审定比赛秩序册。
第九条 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
(一)制定运动会组织筹备工作总体方案及各单项工作方案。
(二)编制财政经费预算,协调经费落实,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三)确定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
(四)主办全省筹备组织工作会议。
(五)审定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设计(创作)等方案。
(六)审定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民族体育文化展等大型活动方案。
(七)审定安保、交通、接待等工作方案。
(八)审定新闻宣传方案,统筹协调宣传工作,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九)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筹办及赛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指导、督促、检查、帮助承办单位落实各项筹办任务。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条 承办单位拥有主办单位授权的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商业开发权利。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通过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可将不具备办赛条件的项目比赛安排在其他州市举行。
第十二条 赛事承办。
(一)制定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于运动会开幕前10个月报主办单位审定。
(二)根据审定的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比赛场馆和满足比赛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于运动会开幕前3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三)根据主办单位提供的比赛器材清单,于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完成比赛器材准备工作并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四)提出奖杯、奖牌、奖匾、证书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奖杯、奖牌、证书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五)提出裁判员、仲裁服装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裁判员、仲裁服装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六)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提供赛事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功能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裁判员、仲裁、教练、领队报名,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信息系统软硬件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组织开展对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培训。
(七)编排赛程和活动日程,设计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报主办单位审定后印制、发放。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于各代表团报到前1周准备就绪。汇总制作总成绩册,于运动会规程规定的最后离会期限前完成。
(八)制定颁奖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九)负责全部比赛场次的录像,为执裁、仲裁提供准确、完整依据。运动会结束后向主办单位移交全部比赛项目决赛阶段录像资料。
(十)运动会开幕前举办单项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第十三条 非赛事工作。
(一)综合举办地实际因素,向主办单位提出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建议。
(二)制定承办筹备组织工作总体方案。
(三)制定运动会新闻宣传、大型活动、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保卫、健康卫生、大会制证等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预判预演易发、多发和重点防范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提出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片、宣传画设计(创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
(六)承办全省组织筹备工作会议。
(七)配合主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八)在主办单位指导下,负责各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特邀嘉宾、观摩人员报名工作。
(九)编制并发放运动会指南、手册等。
(十)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一)多渠道筹集赛会经费。
(十二)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档案工作。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全部文件、方案、领导讲话等正式资料汇编。
(十三)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多媒体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宣传报道的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资料汇编。
(十四)运动会结束后30日内,向主办单位报送运动会总结报告。
第五章 运动会申办
第十四条 云南省民族运动会由州市人民政府申办。
第十五条 申办条件。
(一)赛会经费有保障。
(二)比赛场馆和设施设备满足赛事组织需要。
(三)在接待、交通、安保、宣传等方面,具备承办全省性赛事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四)重视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五)具备承办大中型体育赛事活动的场馆设施,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及经验。
第十六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 申办州市于所申办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5年前,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体育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办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
(二)考察。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体育局组织考察组对申办州市进行实地综合考察。
(三)审议和批复。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体育局根据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呈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申办单位。
第六章 比赛项目设置
第十七条 云南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类。
第十八条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体育局综合全国民族运动会常设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办赛条件和竞赛项目立项因素,设置云南省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具体项目设置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为准。
第七章 竞赛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花炮、蹴球、龙舟、秋千、射弩、陀螺、吹枪、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马术、民族健身操等13个项目列为云南省民族运动会常设竞赛项目。符合立项规定的云南省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经申请可增设成为云南省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
第二十条 增设项目立项。
(一)仅承办州市具备在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中申请增设项目的资格,项目不能超过1项。
(二)申请增设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体育性、民族性、传统性、群众性、观赏性。
2.为州市级民族运动会或其他运动会竞赛项目。
3.已举办1次全省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省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3个以上州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4.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5.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
(三)立项程序。
1.承办州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3年前,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提供立项条件要求的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
2.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省单项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拟增设项目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3个以上州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对拟增设项目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现场考核通过后,即批准成为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增设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
第二十一条 非常设项目立项。
(一)各州市均具备在云南省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非常设项目的资格。非常设项目仅在所申请届次运动会有效。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体育性、民族性、传统性、群众性、观赏性。
2.为州市级民族运动会或其他运动会竞赛项目。
3.已举办1次全省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省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3个以上州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4.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5.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
(三)立项程序。
1、由州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申请立项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3年前,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提供立项条件要求的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
2.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对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核通过后,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省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非常设项目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3个以上州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对非常设项目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现场考核通过后,即成为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非常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
(四)对已列为增设项目或非常设项目的项目,如在连续届次运动会中再次申请列入非常设项目,申请条件仅须满足本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常设项目立项。
(一)各州市均具备在云南省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常设项目的资格。常设项目在云南省民族运动会长期有效。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连续2届为云南省组队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项目。
2.已连续2届列为云南省民族运动会非常设项目。
3.列为非常设项目的2届云南省民族运动会的参赛队伍均不少于3支。
4.已举办2次全省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省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3个以上州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三)立项程序。
1、由州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第二次列为非常设项目的云南省民族运动会闭幕后6个月内,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提供立项条件要求的内容和证明材料。
2.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省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省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3个以上州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对全省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所申办届次运动会的增设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
第八章 表演项目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具有较强的健身功能、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尚不具备竞技体育比赛形式和组织管理模式的群众性健身、娱乐项目,按照民族运动会比赛规则进行挖掘整理、编创提升后,可作为表演项目参赛。
第二十四条 项目要具备体育性、民族性、传统性、群众性和观赏性,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项目进行交流互鉴,展示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第二十五条 表演项目分设综合类、竞技类、技巧类和开幕式驻停表演4类,分类标准按照运动会比赛规则执行。鼓励、支持竞技类和技巧类项目创作及参赛。
第九章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
第二十六条 交流运动员必须是户籍在中国云南省的公民。
运动员跨户籍所在州、市参加比赛,即构成运动员交流。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交流应依规依纪,本着自愿、协商、公开、公正、有序、适度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的方式、流程等具体规定,由主办单位于每届运动会运动员报名工作开始前另行通知。
第十章 体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民族运动会举行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活动和民族体育文化展。
第三十条 开、闭幕式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与全民健身的主题,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三十一条 民族大联欢应通过民族优秀文化的展示,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鼓励活动举办地群众积极参与。
第三十二条 民族体育文化展应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突出展示民族体育文化内涵、民族体育事业成就、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三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团结和谐与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云族联发〔20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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