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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统战史话·爱国统一战线】“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

        来源:统战新语 2021-01-11 18:01:00

          背景导读
          开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
          爱国统一战线
          (1978年12月—1992年)
          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这一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适应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成为统一战线的两大任务。
          《告台湾同胞书》
          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1971年,第26届联大将台湾当局逐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之后,遍及世界各大洲的国家纷纷与中国恢复或建立外交关系,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中国寻求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代替了“解放台湾”的提法,为制定新的对台方针政策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1978年12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并于1979年元旦正式发表。
          《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其要点是:
          (1)强调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是我们与台湾当局“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
          (2)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
          (3)提出解决台湾问题要“寄希望于1700万台湾人民”的方针。
          (4)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针对海峡两岸仍存在的军事对峙局面,提出首先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以便为双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环境。
          (5)希望“双方尽快实现通邮通航,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探亲访友、旅游参观”,并“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
          《告台湾同胞书》中所宣告的台湾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大政方针,标志着新时期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
          《告台湾同胞书》在国内外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响应,广大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热烈拥护。台湾朝野中的不少爱国有识之士,也热切赞同实行通邮、通商、通航,进行双方人员的各种交往,希望早日实现祖国的统一。
          对台工作九条方针
          为加强对台统战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实现和平统一,1979年12月,中央成立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由邓颖超担任组长,廖承志、罗青长为副组长。同时下设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与亲自组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陆方面逐渐形成了新时期两岸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出解决海峡两岸在经济、贸易、文化、商务、交通、民航、邮电等领域所面临问题的具体对策。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对台工作九条方针。其核心内容:
          (1)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现第三次国共合作。
          (2)提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的主张。
          (3)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
          (4)“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这些内容对实现祖国统一的方式、途径,以及统一后台湾政治定位、社会管理模式、两岸关系等提出了设计及规划,标志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初步成型。
          “一国两制”的提出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会见美籍华人学者杨力宇
          在九条方针的基础上,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首次完整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指出“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保障。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籍华人学者杨力宇时进一步阐述了实现祖国统一构想的六条原则,至此“一国两制”方针更加具体化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形态。
          (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
          (2)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4)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享有高度自治,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人去台湾,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5)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
          (6)以“两党平等会谈”的形式实现“第三次合作”,但不可以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